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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建函质安〔2024〕514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无锡市市政和园林局:
为扎实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行为,建立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廉洁自律长期机制,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廉洁自律“十不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1月12日
2. 不准要求被检查单位报销应由本人及其配偶、子女承担的费用。
3. 不准接受可能影响监督检查工作的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4. 不准在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以“挂证”、兼职等方式获取报酬;或违规安排配偶、子女或其他特定关系人到被监督单位任职或者挂名领薪、兼职取酬。
5. 不准从事与管理职能有关的有偿(含技术服务)活动。
6. 不准向被检查单位借款或以借为名占用企业的通讯工具、办公用品或交通工具等。
7. 不准以各种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或干预被检查单位的经营活动,不准向被检查单位推荐施工队伍、推销建筑材料、出租机械设备等。
8. 不准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自由裁量权,变相增加被检查单位负担。
9. 不准要求被检查单位接受督查检查时制作迎检展板、画报、手册等,或在会议室摆放鲜花、水果和香烟等。
10. 不准向被检查单位提出与监督检查工作无关的要求。